从“双百九条”管窥国企改革精神走向
文 / 和君咨询业务合伙人 赵德锋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印发《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双百企业”推进综合性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了九条针对性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双百九条》)。
双百九条发出后,通过对照之前国企改革政策,结合近期国企改革项目实践,我们认为有几处政策亮点及其所传递的政策信号,值得所有正在和计划改革的国企重视。
1、用词变化。这背后代表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对于未来改革力度和态度。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方面,由过去的“逐步实行”改为“全面推行;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不再使用“原则上”、“可以探索”这类较为宏观和原则性的表述,直接明确“支持”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同时首次提出“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在激励约束方面,过去政策主要采用”规范实施“,双百九条首提”能用尽用“”系统化“。
2、允许国企员工持股“上持有下“。本次政策的出台很大一个突破在于有条件允许部分上级企业员工持有下级企业的股权”。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可研、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并报同级国资委备案“。这方面尚属政策先例,具体实施还需各级国资委及央企制定细化政策,才能有效推行。
3、“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精神。在我们咨询实践中发现,很多央国企面对改革还是”老思想“。首先是找政策、寻依据及确程序,然而由于国企改革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而且很多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每家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很多时候找不到明确的、细化的政策依据,导致改革陷入停滞或者不敢改革。我们认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精神正是针对此类央国企,可谓及时、精准,同时也对那些对于改革犹豫不决的企业传递了一种态度、精神及决心,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当头棒喝。